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教)决字[2025]第0758号
被处罚人童*,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2月3日,童X出借自己6236683050001289225的建设银行卡给朋友(一名重庆籍的男子)走流水,共走了22800元流水,涉诈金额22800元。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询问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受害人材料、受立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童*案发后主动投案, 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童*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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