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岳)决字[2025]第0277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谭子*******,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秦XX与被害人蒋XX在衡阳市雁峰区XXXXXXX组因种菜、砍树一事发生争执。后蒋XX被秦XX掐脖子、扭手臂,推到在地。2025年7月8日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XX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秦XX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蒋XX陈述;3、证人证言;4、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调解协议书;6、到案经过;7、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