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26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0时03分许,黄**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108HK的小型汽车, 行驶至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白石西路与湘望路的交叉路口遇执勤民警检查,民警现场对黄**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61mg/100mL。民警经查询发现,黄**于2025年3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华大队查获。经查证,黄**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2日,黄**在湘潭市雨湖区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湖南省公安厅2022年4月7日印发的湘公发[2022]6号《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黄某洪陈述、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凭证号为430380360015682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驾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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