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金)决字[2025]第0607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走马*******,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走马*******。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朱**曾于2023年7月7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4年6月14日朱**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5年3月3日朱**因盗窃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5年7月13日凌晨5时许,朱**在金开街道湘润天下酒店临街店铺门口盗窃4个烟囱,以48元的价格卖在永丰街道祥和再生资源回收站;7月14日凌晨3时许,朱**在金开街道状元府南门口盗窃价值1000余元的铁托盘,准备在金开街道金属回收站销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现场监控、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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