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望公(治)不决字[2025]第0087号

  违法行为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高塘*******。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何xx通过拨打“12345热线”反映望城区高塘岭街道xxx行为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何某龙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小龙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