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11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笔架*******,现住益阳市赫山区笔架*******。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01时40分,贺×饮酒后驾驶车辆牌照号为湘H××18B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的萝溪路口至教育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当日03时14分,民警带贺×在益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医护人员提取了贺×的血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5mg/100ml。另查明,2016年9月19日,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其违法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贺×的供述材料、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照片、民警查获经过材料、贺×的血样检验报告、贺×的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