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凤)不决字[2025]第0117号
违法行为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松木塘镇竹*******,现住:桃花江镇邮电巷2*******。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文X是桃江县桃花江镇凯邦华通城业委会(无物业公司入住)委派的维修人员,文X在任职维修人员的一年左右时间看到凯邦华通城6A栋晨阳水汽门店旁的一辆报废状态的摩托车,这辆摩托车一直无人驾驶,文X误以为这辆摩托车没人要了。2025年06月29日上午7时许,违法行为人文X叫人将受害人刘X的这辆红色本田男式摩托车拖走并且处理掉了。受害人刘X已经将这辆摩托车停放在这个门店持续一年左右没有驾驶,这辆摩托车购买时间为2015年左右,摩托车现在价值约500元。
以上事实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有违法事实的发生;2,刘X询问笔录,证实摩托车被盗的详细情况;3违法行为人文X询问笔录,证实文X侵占的事实;4,现场视频,直接证实刘X摩托车被盗事实;5,桃江县华通城业主委员会证明,证实了文X在桃江心县华通城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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