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高)决字[2025]第0218号

  被处罚人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丰产乡有富村8组,现住丰产乡有富村8组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4时10分,于×峰驾驶牌号为黑C××××2的大型汽车行至许昌-广州高速公路961公里500米北往南,实施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于×峰,男,身份证号码:230231××××××××2914,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组。经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核实:于×峰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其向现场民警出示的证件号为231084××××××××1111的名为付×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于×峰更换自己照片后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于×峰人口查询结果、于×峰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