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黄)决字[2025]第0574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山门*******,现住湖南省洞口县山门*******。
  现查明: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违法行为人曾X辉通过手机上的非法赌博平台“问鼎”、“989”进行赌博,在“问鼎”赌博平台上充值了600元,以玩“老虎机”的方式进行赌博,然后全部输光了,接着又在“989”赌博平台上进行赌博,用平台送的88元红包赢到了1000元并提现,曾X辉共获利400元,现获利的400元已经被没收,经过调取国家大数据平台相关材料,违法行为人曾X辉提现出来的1000元系受害人马X伟被诈骗资金。违法行为人曾X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曾X辉的陈述与申辩;2、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上调取的受害人报案材料;3、银行流水;4、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曾**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