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交)决字[2025]第0146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6月06日11时35分,驾驶人邓××饮酒后驾驶湘NY90××号出租客运车在新晃县晃州镇××路与××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我队民警于2025年06月06日12时57分依法提取其血样。经鉴定,邓××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5.2mg/100ml。邓××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湖南天剑司法鉴定所《湘天剑司鉴[2025]毒鉴字第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6、邓**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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