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荷)决字[2025]第1318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荷香桥镇五*******,现住隆回县荷香桥镇五*******。
现查明:2025年4月9日、10日伍**多次进入湖南省省委禁访区,企图进入省委大院非法信访,2025年4月9日下午16时许,伍**进入禁访区后被工作人员劝至省信访局一处接待大厅后,伍**在接待大厅内滞留、大声叫嚷、干呕,不听工作人员劝阻,伍**被带离至省信访局一处大门口时,伍**又躺在门口大树下干呕,企图制造影响,造成群众围观。2025年4月11日上午伍**由荷香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劝返接回户籍地。
2025年7月1日下午15时许,伍**到湖南省信访局二处接待大厅信访时,因工作人员的答复未能让其满意,伍**遂在大厅内叫嚷吵闹,大厅工作人员劝阻未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后继续对其劝导,伍**仍旧不听劝,继续在大厅叫嚷,要求领导出面解决其诉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隆回县政府工作人员对伍**劝阻未果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伍**强制带离接待大厅,整个过程持续十分钟左右。2025年7月2日伍**由荷香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劝返接回户籍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