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杨)决字[2025]第1134号

  被处罚单位:涟源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周***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21时许,陈XX、刘XX、刘XX、刘XX前往涟源市杨市镇XX路XX娱乐城唱歌,该娱乐城为四人开设807号包厢,并安排杨XX、杨XX、谢XX,三名女子为其提供服务,并收取130元每小时的服务费。在陪侍过程中,被我局当场查获,涟源市杨市镇XX路XX娱乐城系初次被查获有偿陪侍。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