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易)决字[2025]第0554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8时许,尹X认为其妻子与肖X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到湘潭县XX局三楼肖X的办公室讨要说法,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该局其他工作人员对二人进行劝说,并将尹X劝离办公室(此时尹X左手肘部未见受伤)。随后,肖X跟出办公室继续与尹X争吵。在走廊中,尹X出示相关打印资料给在场人员看,声称肖X与其妻子有开房记录。肖X则予以反驳,并5次用单手短促推搡尹邦的左上臂、左后肩部、右上臂及脖颈位置。最终,二人被在场人员劝开。随后,尹X到七楼局长办公室反映情况过程中,发现自己左手肘部受伤随即报警。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尹X左手肘部呈现出的淤青和皮肤损伤为轻微伤。后续经过充分调查,无证据证实尹X左手肘部受伤系肖X的推搡行为造成。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肖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尹X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文书、视频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肖*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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