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灵)决字[2025]第1816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灵官*******,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灵官*******。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9时40分左右,罗拥军与罗**两人因口角发生纠纷,罗拥军追至罗**家门口,用红砖敲击罗**家的窗户,罗**听到声音后出门,便与罗拥军发生肢体冲突,罗**想抢走罗拥军手中的砖头,随后罗**先用手朝罗拥军的脸上打来,罗拥军用手挡住,罗拥军后还手在罗**的脸上打了一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