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万)决字[2025]第1077号

  被处罚人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杏子*******,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
  现查明:2025年3月起至今,向××在娄底高铁南站以手举牌子高声喊叫的方式对过往的旅客进行喊客拉客,扰乱了车站的公共秩序,2025年7月14日13时许,被娄星公安分局民警张×、邵××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辩解、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