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环)决字[2025]第0275号

  被处罚单位:城市便****,地址:,法定代表人:肖***
  现查明:2023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酒店衡阳湘江中路步行街店××房间入住两名未成年人,且该××房间内发起一起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现××酒店被公安机关查获,进行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1.酒店店长徐×的陈述与申辩;2.李××、李××的证人证言;3.酒店营业执照;4.酒店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