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联)决字[2025]第0499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蒸湘区朱雅塘10*******。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0时许,违法人员梁某援来到衡阳市蒸湘区雁城西路附近,在某某电动车店门口盗窃一辆报废的红色电动车,将其推至衡祁路交警队边上的坪上,于2025年7月11日上午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员,2025年7月11日20时许,违法人员梁某援又来到此处,在旁边的某电动车店门口盗窃两辆停在门口的报废电动车,将这两辆报废电动车推至衡祁路交警队边上的坪上,于2025年7月12日上午以80元一辆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员,盗窃三辆报废电动车一共卖了260元,这260元被违法人员用于支付旅馆房费和吃饭花销了。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记录,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监控截图,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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