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0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20时28分许,杨×驾驶湘H35××C小型普通客车,在益阳市迎宾路的龙洲路口至康富路口路段,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杨×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2mg/100ml。
经查询:杨×于2018年10月26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杨×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查获经过和人车合一照片、呼吸酒精测试单及强制措施凭证、杨×的酒驾违法行为及处理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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