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决字[2025]第177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石牛*******,现住湖南省平江县石牛*******。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胡××为图财,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跑分洗钱”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名下1张中国民生银行卡(卡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长沙××支行)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结算。违法行为人胡××在将其本人名下尾号0310的1张中国民生银行卡出借期间,共计产生单边流水200000元。
该案关联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张××被诈骗案,涉案资金20万元,胡××非法获利460.27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提取笔录;银行流水;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460.27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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