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南)决字[2025]第085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清塘镇*******,现住湖南省道县狮子岭*******。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在道县步步高商业广场一楼某手机维修店内与李某因小事发生口角纠纷,互相辱骂对方,后冲突升级陈XX用手掌对着李XX脸部甩了两巴掌,又揪其头发将其推倒在地,导致李XX头部、脸部等部位受伤,后经道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X身体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身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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