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芙公(朝)不决字[2025]第0060号
违法行为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明山头镇立新*******,现住:南县明山头镇立新*******。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因廖佳鹏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对廖佳鹏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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