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68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金洞*******,现住湖南省祁阳县金洞*******。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20时许,周**驾驶一辆无牌(车架号:53927)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祁阳市八宝镇龙潜村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白水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初查,发现周**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周**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测试结果为53mg/100ml。后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周**于2024年04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白水中队现场查获,并于2024年05月07日依法接受处罚。周**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浓度在四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六十毫克/一百毫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回执、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公安机关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机关网上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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