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环)决字[2025]第0276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四****,地址:,法定代表人:许***
  现查明:2022年xx月xx日15时许,在衡阳市雁峰区中山南路神龙百度酒店8x15房内,一名未成年人周x婷被何x华(已另案处理)强奸,酒店的前台服务员未发现周x婷进入酒店,也未询问和登记周x婷的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1、酒店负责人的询问笔录;2、衡阳市公安局××分局移交案件材料;3、工商登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