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
现查明2021年6月8日罗**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推送的链接注册了开云体育平台会员,账户名称:lgs154237hj,绑定银行卡6217995630018673807,其充值1318元后未投注。直至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6月13日其通过开云体育平台投注赌球。罗**称其在开云体育平台赌球的总充值6-7万元,被冻结划扣193387.38元,输了4-5万元。截止至2025年6月18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未与其联系过,未送达传唤证或询问通知书。
根据汝城县公安局警务督查大队案件线索函所示:罗**的违法线索为2024年6月11日,总队在核查张家界某涉警舆情事件中发现。根据张家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所示:中国邮政银行账户621799563001867807(开户人罗**)接收提现资金202笔共计366118元,并依法判决划扣19338.38元,专案组并未掌握其工作性质。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相关材料,调取张家界市公安局5.15专案相关材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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