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08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19时25分许,郭×华驾驶湘HCZ××0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益阳市资阳区G319线脑科医院旁,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郭×华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44mg/100ml。 经查明:郭×华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扔驾驶摩托车。 经查明:郭×华于2025年04月20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郭×华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查获经过和人车合一照片、呼吸酒精测试单及强制措施凭证、郭×华的酒驾违法行为及处理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