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常西公(治)不决字[2025]第0003号

  违法行为人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4年11月17日15时许,贺XX报警:西洞庭XXXX有限公司车间财物于2024年11月14日晚被盗。经调阅监控发现,公司员工艾XX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公司闲置的金属搅拌轴。后艾XX配合办案民警找回已经卖出的金属搅拌轴。
  以上事实有1、艾XX的陈述与辩解;2、对艾XX的控诉与指控;3、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因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减轻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艾公平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