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319号

  被处罚人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隆回县桃洪镇青丰*******。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钱X窜至隆回县桃XX恒XX后面巷子,看见一辆白色小车后座放有两个女士手提包,由于时间太早,钱X先行离开。等到凌晨3时,钱X再次来到隆回县桃XX恒XXX巷子,用砖头将白色小车后排左窗户玻璃砸碎,并放在后座的两个女士手提包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钱**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