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共)决字[2025]第0693号

  被处罚人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枫树汊路榨*******,现住沅江市枫树汊路榨*******。
  现查明:2019年6月,违法行为人冷×新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2025年7月7日19时许,冷×新又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湘HQ7881的白色面包车行驶至沅江市黄茅洲大桥路段附近时,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因其拒绝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我局民警随即带其就近到共华镇卫生院进行抽血,并及时送检,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冷×新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结果为46.4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现场照片、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