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4年05月28日13时34分许,蒋某军饮酒后驾驶无牌(车架号:8655)两轮摩托车途经零陵区珠山镇矿整办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为:51mg/100ml。经查实:蒋某军曾于2023年12月6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为:74mg/100ml,已经被行政处罚。又于2024年4月22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为:55mg/100ml,蒋某军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蒋某军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户籍资料 2)查获经过 3)现场照片 4)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 5)第一次违法记录和强制措施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6)第二次违法记录和强制措施凭证 7)第三次违法记录和强制措施凭证 8)机动车和驾驶证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蒋**2024年4月22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蒋**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现将2024年4月22日和2024年5月28日饮酒驾驶机动车两次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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