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交)决字[2025]第1008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20时许,龚×辉(身份证号码43232519××11251212)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湘HLU××0的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桃江县桃高线桃花江镇花桥村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仪测试后,结果为106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后于当日21时36分,民警陪同龚×辉到桃江县人民医院,由护士抽取其血液样本,用于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25年7月9日,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益公物鉴(理化)字【2025】1183号血液检测报告证实,龚×辉在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6mg/100ml,后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实,龚×辉曾于2018年12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1、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发案与受案情况;2、益公物鉴(理化)字【2025】1183号血液检测报告证明了龚×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情况;3、桃公(交)行罚决字【2018】4309052×××3219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其在2018年12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4、龚×辉的户籍信息证实了其身份情况;5、龚×辉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龚×辉的驾驶证情况;6、湘H××310三轮摩托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龚×辉所驾驶的车辆情况;7、检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了龚×辉的查获经过,8、龚×辉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