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公)决字[2025]第0161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檀江*******,现住邵阳市大祥区檀江*******。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朱××德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铺加油站对面的××私房菜饭店内的2台“飞龙乐园”牌打鱼机上,充值200元钱进行赌博,非法获利5800元钱。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 微信电子转账记录;4、指认笔录、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