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交)决字[2025]第175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明山头镇红卫*******,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06月04日23时许,彭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汽车(车牌为:湘AxxxFH)沿长沙县开元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元路的东五路至东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彭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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