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交)决字[2025]第063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迎春*******,现住武冈市迎春亭街道*******。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0时33分许,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E678ZH的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武冈市同保路与陶侃路交叉口时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且驾驶摩托车超过核定载人数,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摩托车加装伞具或防风罩的)。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