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秩堂*******,现住湖南省茶陵县秩堂*******。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12时58分许,欧阳××喝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茶陵县秩堂镇彭家祠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继续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88mg/100ml,民警立即带欧阳××到茶陵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其血样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67mg/100ml,欧阳××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工作规范》之规定,欧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调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本规范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集体讨论后已作不予刑事立案处理。经公安内网系统查询及询问得知,欧阳××曾于2021年9月27日19时38分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茶陵县秩堂镇彭家祠村被民警查获,并受到行政处罚贰仟贰佰伍拾元。因此,欧阳××的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身份、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材料,酒精呼气测试单、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立案通知书、2016年7月5日饮酒驾驶的公安交通管
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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