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刑)不决字[2025]第0113号

  违法行为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下东*******。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晚上21时许,因被害人李**欠李*的钱,李*遂和李**(未到案)一起寻找李**的下落,李*和李**经过打听得知李**出现在株洲市荷塘区**广场*区**栋*楼的无名麻将馆,两人遂一同前往麻将馆找李**要债,李**称身上没钱。此事被违法行为人欧**得知,因李*系其女朋友,遂决定过来找李**的麻烦,期间李**一直在麻将馆内守着李**。当晚22时许,违法行为人欧**带着易*从株洲市天元区赶至麻将馆,欧**跑进麻将馆内,一只手箍着李**的脖子往外拖,另一只手拿着手机不停的砸李**的头,李**则伸手帮忙将李**从麻将馆内推出去。当欧**和李**二人将李**拖至麻将馆外面后,李**用手箍着李**的双手防止其反抗,欧**则一边抓着李**的头发把他身体往下压,一边用手砸他的头,同时朝李**的上半身踢了几脚,导致李**受伤,事后欧**等人逃离现场。在这期间,易*和李*一直没参与动手并一起劝架。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单,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