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治)决字[2025]第113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安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安平*******。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9时许,在涟源市安平镇界排坳村,吴**(1946年8月14日出生)与其兄长吴守堂存在土地纠纷,后吴守堂的妻子邱付章从有争议的土地上面经过后,吴**与邱付章发生口角,后吴**持锄头将吴守堂家进屋水管挖断。2025年7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依法传唤吴**时,吴**拒绝配合民警指令,并抓伤辅警周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XX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吴**已年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第(三)项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吴**已年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第(三)项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