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水)决字[2025]第181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牛马司镇桐杨村桐*******,现住牛马司镇桐杨村桐*******。
现查明:李某某明知不得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扔在2025年6月2日至6月4日将自己名下的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30910999035××××××在邵东市牛马司镇×××厅借给郑某某使用,导致电信诈骗案发生一起,涉案金额2800元,单向流水6686元。李某某获利3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受害人报警资料、到案经过、银行卡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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