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21号

  被处罚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双井镇龙塘村塘珠*******,现住湖南省澧县澧州华*******。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晚9时许,违法行为人廖x英在澧县中润联华超市买完菜回家,途中经过澧县万达广场屈xx店铺,见店铺内一瓶标价与售价均为358元的百雀羚帧颜淡纹修复精华霜自己比较喜欢,自身又没钱购买。违法行为人廖x英便趁店内导购员不注意,用衣角包裹住精华霜,将其盗走。 2025年7月12日晚9时许,违法行为人廖x英在财富广场将购买来的裤子绞完边后,至澧县万达广场闲逛。途径阳xx妆店铺,想起自己没有用过面膜,于是趁导购员不注意时,用随身携带的购物袋将一盒标价188元、打折后售价128元的衡美肤皮脂膜力修复面膜以夹带的方式将其盗走。随后又途径她xx女装店,见店内一件标价239元的灰色上衣与一件标价119元的白色上衣比较好看,又趁导购员不注意,用随身携带的购物袋将两件上衣以夹带的方式,将其盗走。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经过;2、受害人董x蕾、周x燕、马x玲的陈述;3、违法行为人廖x英的陈述与申辩;4、现场监控视频;5、物证书证;6、其他。等证据证实。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二)、(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