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石)决字[2025]第1076号

  被处罚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经查,2025年7月13日凌晨3时许,聂XX伙同肖X一起潜入娄星区石井镇石井村XX砖厂,合伙将堆放在××砖厂坪的4个轴承滚轮和一些废铁搬回了肖X家中,两人共计盗窃废铁800余斤,2025年7月13日下午16时许,两人在变卖从××砖厂盗窃来的废铁时被石井村村干部发现后并被石井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2023年11月份因盗窃罪,被娄星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后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聂**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