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呆)决字[2025]第0498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肖X刚为了去缅甸当厨师赚钱,2020年5月12日从衡阳出发前往长沙,5月13日从黄花机场飞到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国际机场,当日再从西双版纳与缅甸交界处未通过中国口岸,从中国偷渡至缅甸境内,直到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肖X刚被老挝遣返从磨憨口岸回到中国,期间违法行为人肖X刚未返回中国。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X刚的陈述与申辩、物证书证、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