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金)不决字[2025]第0064号
违法行为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1时许,吴xx在慈利县金岩土家族乡xx村7组自己家旁边的水泥路上,用扳手将雷x停在路边的拖车油箱下的螺丝拧开,拧开之后吴xx用自己平时装油的油桶盗取了雷震拖车油箱内的柴油四十多升,价值约300多元。
以上事实有吴**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雷*的陈述、现场照片、户籍资料、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
吴克茂系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赔偿雷震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克茂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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