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古)决字[2025]第179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文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文家*******。
现查明:2024年05月06日13时许,陈××在明知货车司机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一辆牌照为:皖K××××的普通厢式货车,到浏阳市官渡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非法运输“飞毛腿礼炮”、“丰田老黑”、等成品烟花爆竹共207件发往安徽省,途经浏阳市古港镇××创业园附近乡道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陈××的陈述和申辩;2.司机李××的供述; 3.到案经过;4.现实表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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