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仙)决字[2025]第1815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仙槎*******,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仙槎*******。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谭**到刘国艳经营的便利店内将店内西瓜、饮料、麻将桌盖板、饮水机等摔砸到地上,事后,第二天13日下午6时许,谭**又再次到刘国艳便利店,将店门口的两条塑料凳丢掷到附近的河里,现已导致刘国艳便利店内西瓜、塑料凳等财物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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