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刑)决字[2025]第056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永兴*******,现住石门县永兴街道双*******。
  现查明:2025年3月1日晚,违法行为人王x在得知徐xx将在石门县宝峰街道xx社区一民房内赌博的情况下,主动前往与徐xx、唐xx、覃xx、王xx等人在此地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本次赌局使用崔xx微信名为“·”的微信收取、支付赌资。2025年3月2日00时46分55秒,王x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崔xx转账6000元用于上筹;2025年3月2日04时11分45秒,王x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崔xx转账6000元用于上筹;2025年3月2日09时40分08秒,王x收到崔xx的微信退款6000元用于下筹;2025年3月2日9时51分11秒,崔xx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x转账3100元用于下筹。王x本场累计下筹赌资91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实施违法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