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交)决字[2025]第0412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铎*******,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金*******。
现查明:2025年07月1日23时许,驾驶人阳××饮酒后驾驶湘KWN××3普通两轮摩托车途经冷水江市金竹西路集中加油站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冷水江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阳××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公安交管平台查询,2023年04月17日阳××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冷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本人供述、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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