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刑)决字[2025]第0854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赵X彤,于2024年8月3日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经其丈夫谭X杰介绍,在明知对方可能使用其名下银行卡用于流转涉诈资金的前提下,以配合其丈夫谭X杰办理个人贷款为目的,出借自己名下卡号为:623177000000242XXXX的营口银行银行卡及密码供其流转电信诈骗赃款,单项流水124.68万元,其中于2024年8月7日16时18分09秒收取本案受害人周X被骗资金20000元,获利待查。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聊天记录、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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