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长)不决字[2025]第0150号

  违法行为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江南*******,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曾湘岳、杨宇、肖*、杨炼志等人相约在云溪区长炼四化村荣宇烟酒行以打长沙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0元,抓两个鸟,单局最低输赢20元,全场输赢额670元。2025年7月13日21时,民警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将曾湘岳、杨宇、肖*、杨炼志等人口头传唤至云溪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现场查获曾湘岳赌资1600元、杨宇赌资4470元、肖*赌资900元、杨炼志赌资1830元。经询问,曾湘岳、杨宇、肖*、杨炼志等人如实陈述了其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