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洞)决字[2025]第092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柳潭*******,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柳潭*******。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3时许至2025年7月13日1时许,陈X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刘XX、杨X、朱XX、刘XX、曹X等人在湘阴县湘滨镇XX包厢内,使用扑克牌以“斗宝宝”、“开船”的形式进行赌博,单注金额100元起。后因赌博发生纠纷,杨X用手打了刘XX头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贰佰圆整;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