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90号

  被处罚人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比耳*******,现住湖南省吉首市世纪*******。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我所接到报警:我在保靖县迁陵镇XX小区与别人发生争执,被人用枪威胁了,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经我所民警处警后,将涉嫌非法持枪嫌疑人龙X(已刑拘)抓获,后在办理该案件时,发现邓XX与向X在保靖县XX小区门口发生口角,然后产生肢体冲突,发生互相拉扯头发的行为,整个过程持续约一分钟,双方均无明显伤势。向X的行为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受案回执、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向*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