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下)决字[2025]第1616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晚上21时许,违法人陈×苗从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附近一家饭店吃完饭准备去旁边的麻将馆找邓×芝、袁×胜时,听见有人说麻将馆内在打架,陈×苗就进到麻将馆内,看见袁×胜脸上受伤,在得知袁×胜的伤是与徐×打架造成的时,心里很生气,就与麻将馆内多人对徐×进行殴打,打完后还是用麻将子扔徐×,造成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监控视频、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